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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

2019年08月28日 15:33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学生发扬勤奋、求实、进取的良好校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说的“学生”是指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在籍普通高职以及中职阶段学生。

  第三条 奖学金的种类:普通奖学金、入学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特别奖学金。

第二章 普通奖学金

  第四条 普通奖学金是奖励具备合格素质的、学业成绩优秀的在校大学生,其评奖条件是: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校纪校规。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无补考科目。

  3.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公益活动,体育达到大学生合格标准(经教务部门同意,体育免修者除外),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

  4.学生素质学分认定合格。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获奖比例及标准:

  1、一等奖学金:占年级学生总数的2%,(班级一等奖名额不足1人按1人发放),每人每学年1200元(中职生为1000元);

  2、二等奖学金:占年级学生总数的8%,每人每学年800元(中职生为600元);

3、三等奖学金:占年级学生总数的20%,每人每学年400元(中职生为300元);

第三章 新生入学奖学金

第六条 高职新生入学奖学金奖励当年高考成绩在同科类录取新生中排名前10名且报到入学在校学习一学年以上的新生,自主招生录取新生、中职阶段入学新生不在奖励范围。

第七条:新生入学奖学金的等级、获奖人数及标准:

1. 一等奖:同科类(理工类或文史类)录取新生中高考成绩排名第1名,一次性奖励5000元;

2. 二等奖:同科类(理工类或文史类)录取新生中高考成绩排名第2-5名,一次性奖励4000元;

3. 三等奖:同类科(理工类或文史类)录取新生中高考成绩排名第6-10名,一次性奖励3000元。

第四章 单项奖学金

第八条 单项奖学金奖励学生在学业、技能竞赛获奖,或在学习、社会实践活动中获得某项有价值的成果,或者自主创办企业的在校学生,单项奖学金的种类有:学科(技能)竞赛奖、科研(创新创意)成果奖、社会实践成果奖、自主创业奖等4种,奖励标准为500-6000元,根据申请者获奖级别、等次以及成果(效益)的情况最终确定。

第九条 凡在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学科、技能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者或为学校争得荣誉者,经审定可获得学科、技能竞赛奖(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评定),具体奖励办法见《合肥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合职院教[2015]69号)。

第十条 凡在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科研活动、创新创意活动中取得一定的成果或获得表彰奖励,符合下列条件:

1.参加市级以上创新创意活动(非竞技类),获表彰奖励者;

  2.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必须为第一作者);

3.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者;

可申报科研(创新创意)成果奖,奖励标准参照《合肥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积极,勇于探索,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或在社会调查中形成有价值的调查报告者并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机构采用,经审定可获得社会实践成果奖,奖励标准参照《合肥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合职院教[2015]69号)执行。

第十二条 在校生自主创业(包括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创业),凡创办的企业经国家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可申报自主创业奖。注册资本分别在3万元、10万元、500万以上的,分别按照1000元、3000元、6000元标准奖励。

第十三条 凡符合上述单项奖学金评比基本条件的学生都可以参加个人单项奖的评比,各单项奖可以兼得。在竞赛活动、科研活动、社会实践等活动中已获得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颁发奖金的,不再另行评奖。

第六章 特别奖学金

第十四条 特别奖学金是为奖励在中外合作办学的项目(专业)中,三年国内学业成绩综合考核优秀的在校学生或在外语学习达到出国标准的学生。

第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特别奖学金的等次、获奖人数比例及奖金标准:

1.出国学习奖学金:在综合国内三年学业成绩考核,获一等奖学金(本专业学生数的5%),奖学金20000元;二等奖学金(本专业学生数的10%),奖学金15000元;三等奖学金(本专业学生数的15%),奖学金10000元。

2. 外语学习奖学金:外语水平达到出国标准(通过雅思6.0或托福76分以上),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十六条: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学习的学生前三年享受普通在校学生普通和单项奖学金政策,高职毕业后、出国前可同时获得出国学习奖学金和外语学习奖学金。

第七章 奖学金申报和评定

  第十七条 普通奖学金按学年评定,从新生入学第二学年起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每年的九月份进行。毕业班学生不参加评定。

奖学金的评定主要依据学生上一学年所修课程成绩(考试成绩占70%,考查成绩占30%),结合《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素质教育学分实施办法》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严格按照规定和比例确定推荐获得奖学金的人选,填报奖学金评审表(附有主要事迹),由班级初审,二级学院签署推荐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在评定过程中,应公布受奖者的成绩、名次等有关材料,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奖学金在新生入学一年后,由获奖学生自行申报,附学校招生部门证明材料,直接报学生处上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九条 单项奖学金须由学生本人(或所在团队)申报,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附上相应证明材料,经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八章 奖学金的发放、停发和取消

第二十条 学生奖学金经学校核准后,由学院财务处一次性打卡发放。欠学费的学生获得的奖学金抵还所欠学费。

  第二十一条 因各种原因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停发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在奖学金评定上一学年有旷课行为、或期末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成绩不及格、在上一学年内因非公务活动申请考试课程缓考的学生,取消本学年奖学金评定资格;上一学年因违纪受到处分的学生,取消本学年奖学金评定资格。 

第二十三条 享受奖学金的学生,在受到纪律处分后,终止原享受的奖学金。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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