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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2018年10月26日 14:56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行为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6年第41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陈述理由,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学生必须根据“诚实可信、有理有据”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在纪委监察部门。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纪委书记任主任,监察部门、法律顾问、学工部、教务处负责人任常任委员。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具体申诉时,应当吸收申诉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各一名任委员。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1、受理学生对其本人处理或处分的申诉;

  2、对学校作出处理或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查;

3、对申诉学生提出的申诉理由、证据等进行调查、核实;

  4、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学生;

  5、对需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生如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理通知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如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安徽省教育厅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理通知、处分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规定的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的范围是: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2、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决定;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必须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原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详细家庭住址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事实根据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3、不属于申诉范围,不予受理。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对确因客观原因限制,无法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可经学校负责人批准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诉人,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责成相关人员成立工作小组,负责处理该申诉,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询问调查或开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依据不当,提请决定作出部门变更或撤销。对变更原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的,提请学校学工部及分管院领导重新研究决定;对变更原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维持原处理决定,或提请变更或撤销处分的决定,以及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变更或撤销原处分的决定,均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

  1、本人签收;

  2、按申请人提供的通讯地址挂号邮寄。

  第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后,不得以同一事由再次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本人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学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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