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勤奋学习,刻苦钻研。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我校学习的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适用
第六条 对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教育教学秩序和公共生活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操纵、策划和组织非法组织(含邪教组织)的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非法组织一般成员,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煽动、策划和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等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的首要分子及幕后指挥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煽动、策划和组织罢课、罢考、罢餐等破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首要分子及幕后指挥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对书写、张贴、散发内容反动,或者造谣惑众,或煽动闹事,或侮辱、诽谤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对利用电脑、网络、手机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参加邪教组织或散布邪教言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九)参加、组织非法传销活动或怂恿、诱骗他人参加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触犯刑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国家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
(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行政拘留、罚款或警告等行政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对偷窃、诈骗、抢劫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00元以上者,交由公安部门处理,并结合第七条进行处分;
(四)多次作案(两次以上)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属抢劫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盗窃分子窝赃、销赃、转移赃物或提供信息、作案工具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盗用、涂改证件冒领他人存款或邮寄钱物者,除追回或赔偿所冒领的钱物外,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结伙偷窃、诈骗公私财物的为首分子,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他成员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凡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盗未遂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或按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打砸宿舍、教室、食堂等公共场所门窗、玻璃、桌椅、板凳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损坏公私财物价值较高,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实验、实习中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造成的人身损害、设备损坏等事故者,属过失也应视情节赔偿损失,并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禁止任何方式的赌博行为,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也不得以娱乐为由打麻将,一经发现除没收麻将外,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打架者,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他人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打架虽未动手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打架过程中,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打架过程中,凡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凡结伙斗殴(打群架)的组织者或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凡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因成绩、处分、就业等原因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工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给打架事件的调查提供伪证或为打架人提供出凶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因打架而发生的抢救、医疗、营养等一切费用,由打架者及相关责任人者承担;
第十二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而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查询并报学工部和通知学生家长。具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连续2天以上(含2天)、两周以下,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批准连续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并且不发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十三条 学生上课、政治学习、实验、实习、设计或参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等活动,都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可作为旷课1学时计,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算。对于学生的旷课行为,按下列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下同)17学时至24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5学时至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学时至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学时至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6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六)学生因旷课受到警示或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 学生在考试或考核中作弊者,该课程考试、考核成绩视为无效,以“无效”记载,视情节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以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的电子设备和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和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任何方式偷得试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用暴力手段侵害教师人身安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校期间考试或考核作弊两次(含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猥亵妇女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异性宿舍留宿者及容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有吸毒、贩毒、卖淫、嫖娼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打骚扰电话或通过手机发黄色短信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观看、传播、出售、出租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观看淫秽录像、黄色影碟、淫秽印刷品、上黄色网站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包括复制)、传播或非法出售、出租淫秽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刻公章,或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校外实习、见习、参加社会实践等活动期间,严禁酗酒。对因酗酒而造成的公物损坏和人身损害,当事人除承担经济赔偿或医疗费用外,还要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因酗酒或过量饮酒导致死亡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证管理规定(试行)》的,谎报家庭住址以获取火车半价证或以欺骗手段获取二个以上(含二个)学生证者,除按有关规定给予进行处理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宿舍楼内或往楼下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玻璃瓶等杂物,影响宿舍楼内外公共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私自动用宿舍楼消防器材或设备,在宿舍楼内焚烧废纸、杂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学院分配的寝室住宿,严禁在校外私自租房住宿,一经发现,限期搬回;仍不搬回或再次校外私自租房住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学生在校期间,要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不得晚归,严禁夜不归宿。对无故夜不归宿者,首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在休息期间内带头起哄、大声喧哗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校园、教室、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并造成不良影响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或就业派遣过程中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有破坏公共财物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到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二十三条中相关条款及其他法律、法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已经受过违纪处分的,在处分未解除前又发生本办法规定的违纪行为的;
(三)对检举人、证明人进行威胁和施行报复者。
第二十六条 对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根据期限,取消期限内各种评优、评奖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违纪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一般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涉及到二个以上二级学院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调查。
第二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条 违纪处分决定的提出和处分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对学生进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时,由辅导员(班主任)将其违纪事实核查清楚,提出处分初步意见,经所在二级学院行政会议讨论后,报学工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由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二)对学生进行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二级学院将其违纪事实核查清楚后,提出初步处分意见,报学工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省教育工委备案。
(四)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该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经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的材料应当归入其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对开除学籍的处分,应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减轻、免除、撤销及解除
第三十二条 对在调查和侦破案件过程中,认错态度好且能主动交待自己的错误,检举揭发他人问题,对弄清事实真相或侦破案件的工作有重大贡献或立功表现者(需有保卫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可酌情减轻或免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允许受处分学生本人申辩、申诉,具体按《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规定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请变更或撤销处分后,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变更或撤销原处分的决定,记入档案的记录由有关部门根据决定进行变更或清除。
第三十四条 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引导他们改正错误、积极上进,营造良好的学风、校风,对受处分后没有再违反纪律行为,且有突出表现者,到期予以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以12个月为期。到期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按批准处分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解除。受处分期间,学生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者,可按程序给予提前解除。
第三十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犯有错误并需给予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若因错误严重,确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待该生工作一年后、二年内,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学院可解除其留校察处分,并按学籍管理规定要求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请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自处分期结束起,可以向所在班级辅导员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填写并上交《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学工部分解除申请审批表》,具体说明解除处分的原因和所具备的条件。
(二)辅导员根据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的实现表现,组织班级全体同学和相关老师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报二级学院党总支。
(三)二级学院党总支进行复查和会议研究决定,签署意见后报学工部。
(四)学工部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和复议,报分管院领导。
(五)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工部决定是否解除;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工部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决定是否解除。
第三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限期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对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中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学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