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普通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教育部 财务部关于印发<本专科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同年度内不能同时获评,但均可再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以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教务处、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全面负责指导学校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合并设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获国家奖助学金候选人名单。校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奖助学金的组织、评审、公示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学管办主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代表为成员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各班成立奖助学金评定小组,由辅导员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班长、团支部书记及2-3名与评比工作无直接利益关系的学生代表,主要负责班级受奖助学生的评议。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3300元,具体分为三个档次:一等每人每学年为4000元,二等每人每学年3000元,三等每人每学年2000元。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的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是: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信用记录;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九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年级要求: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生;五年制高职学生只有第五年才可以申请;校外转段学生只有第二年才可以申请;
(2)学习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排名靠前没有被推荐的学生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并附情况说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还需要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特别优秀。具体指: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第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性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是:
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生;五年制高职学生只有第五年才可以申请;校外转段学生只有第二年才可以申请;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素质教育学分合格,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业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排名居前;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认定为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我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是: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认定为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 上级有关部门已经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享受最高档助学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或残疾学生、烈士子女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应助尽助。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我校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结合各二级学院在校学生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计算并分配国家奖助学金名额。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由学生个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根据申请资助项目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程序是:
1.个人申请
凡符合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均可向班级提出书面申请。
2.班级评议及公示
各班成立国家奖助学金民主评议小组(可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小组人员相同),组织本班学生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德育综合测评、学习成绩、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推选,推选结果在班级内公示(不少于3天)无异议后,将推选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所在二级学院。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或年级辅导员(组长)、班干部、寝室长若干名、普通学生代表若干名。
3.二级学院评审及公示
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各班推荐上来的名单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名单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组审批及公示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查学院上报的国家奖助学金名单及材料,审查通过名单报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和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得国家奖助学金资格的候选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及时撤销公示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
5.学校上报
公示结果无异议,确定国家奖助学金上报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将国家奖助学金款项拨到学校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及时制定国家奖助学金汇总发放表,经校领导审批后并报财务处审核,然后由财务处负责打卡发放至受奖助学生的个人银行账户中。
第十六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层层公示制,在班级、学院、学校校园网公示,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七条 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会同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予以调查,情况属实且违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学校将作如下严肃处理:
1.若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参加当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选资格,且不允许参加以后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和学校的评优评先;
2.若班主任(辅导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暗示学生请客送礼或接受学生现金礼品等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3.若对未按规定的评审程序操作的学院,学校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按要求重新评审或削减奖助学金名额至其他二级学院。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截留、挪用国家奖助学金,严禁班级平分国家奖助学金等违规现象。在对获奖、受助学生的检查中,若发现有违规者,学校将追回违规所发奖助学金,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获奖或受助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辅导员要及时报告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调查情况属实者,学校将追回受奖助学生所获得国家奖助学金:
1.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2.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
3.不能正确使用受助资金,把助学金用于请客、吸烟、酗酒、购买高档奢侈品等非生活费、学习用途的。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应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认真做好受奖助学生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助奖学金。加强受奖助学生的诚信教育和励志成才教育,引导他们把国家奖助学金用于学习、生活开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九年九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