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第七条规定:学生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第十二条规定“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学生处前期已对13名无故欠缴学杂费学生进行了通报,至今仍有尚玉龙(机电工程学院20焊接2班)、王心磊(经贸旅游学院20会计3班)、李喜(生物工程学院20药学4班)、张恒(信息工程与传媒学院20物流1班)等4名学生无故未缴纳,诚信意识缺失,现对其通报批评。本通知发布15日后仍未纠正的,报学校按自动退学办理。请各二级学院务必通过辅导员、实习指导教师、班委会等渠道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并做好记录。
学生处
2023年4月7日